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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官网及微信公众告平台密切关注江西省及各地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复工的通知和政策; (2)严格遵守当地人民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对企业生产运营的要求,在无法准确判断信息或存在疑问时及时向当地政府疫情防控部门进行咨询,避免企业受到二次影响。 (3)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疫情防控部门要求上报企业内部疫情的防控等措施和进展。对于从疫情地区返回江西的员工名单、联系方式、往返时间及路线、居地地、健康状况做好登记工作并向当地政府防疫指挥部报备,发现员工感染或疑似感染的,应立即向当地的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做好员工的隔离、治疗工作。 02 2020年2月1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推进全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要求各地、各相关企业复工复产做到以下四点: (4)分批有序错峰返程返岗,采取对疫情高发地区人员、非紧迫岗位工作人员应适当延期返岗等措施。 (5)加强返岗人员疫情排查,要提前了解每个返岗员工最近14天的活动轨迹,在体温检测正常、无密切接触史的情况下安排上岗等。 (6)强化工作场所疫情防控,企业要提前准备红外体温检测仪、消毒液、口罩等防控物资,落实隔离场所,保障通风,定时对厂区、宿舍、食堂、车辆等进行全面消毒和卫生保洁。 (7)保障返岗人员生产生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疫情期间实行错峰上班、网上办公和实行弹性工作制,职工用餐要推行分时分餐制等。 03 以企业所在地的相关规定为准。部分地区自行出台了禁止提前复工的措施。如苏州市规定2月8日24时前不得提前返工(特殊行业除外),上海规定2月9日24时前不得提前返工等。应按照防疫属地原则优先执行地方规定。 2020年1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江西省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以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04 在疫情防控管理方面,需做到以下几点: (一)不得歧视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不得泄露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联系电话、住址、家庭成员信息等); (二)在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治愈前或者在排除感染嫌疑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易使新型冠状病毒扩散的工作; (三)如本企业出现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并应当按照该机构的指导和要求对同企业其他员工进行体检监测,排除交叉感染的可能; (四)如本企业出现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企业应当按照附近的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指导和要求对被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污染的企业物品、场所进行严格消毒 05 在日常管理方面,需做到以下几点: (一)对从疫情地区返回的员工建立台账,监督员工返回后14天隔离观察的落实情况;督促并协助员工及时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村)报告、登记。 (二)督促员工加强居家观察,减少外出活动;对必须的外出活动,必须佩戴口罩;如有发热等不适,应第一时间同时向所在社区和企业报告。 (三)企业要加强员工健康教育和防控知识宣传,关心关爱员工,督促员工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工作。 (四)向员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常识,告知员工若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五)向员工解释说明企业在此次疫情中的各项制度安排(如休假制度、薪资待遇等)等关系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安排落实疫情持续期间“四上企业”逐步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06 为了巩固疫情防控成果,避免疫情再次恶化,企业在复工前,应认真登记员工休假期间的重要信息,主要包括员工假期所在地、出行路线、是否接触湖北等地外地人员、身体状况是否正常、计划返岗时间、所在地是否存在管制措施、是否感染或被隔离等,并视情况与员工协商确定灵活的复工方式: (一)对于必须现场工作的返岗员工,企业应提前做好复工前的各项防护、消毒用品的准备,并配套相关防护、消毒、检查等制度的培训与落实监督;同时,企业还可以考虑与该部分员工协商采取缩短工时、轮岗轮换或统一安排年休假等方式,尽量减少员工的集中办公时间和人数; (二)对于非必须现场办公的后台管理人员,则可以采取自我隔离、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的方式复工; (三)对于确因疫情所在地实行交通管制或因确诊或疑似感染而被隔离等客观原因无法复工的人员,企业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以及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员工就劳动关系、工资发放等相关问题做好沟通工作,并要求该员工协调好手中事务,尽量远程处理或者委托他人完成。 07 不能。延迟复工的文件属于在疫情特殊时期的各地政府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此类文件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各地用人单位应该遵照执行,不得在延迟复工期内随意组织提前复工。如:南昌市红谷滩区、高新区规定企业复工复产具体时间,各地企业应关注本地规定,不得擅自复工。 劳动用工篇 08 疫情如何对员工进行培训? 根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疫情期间,依托“中国职业培训在线”(px.class.com.cn)、“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www.tech-skills.org.cn)、“技能强国-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PC端:skills.kjcxchina.com,移动端:skills.kjcxchina.com/m)、“学习强国”技能频道、 “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www.chinanet.gov.cn)等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劳动者实行重点课程免费开放。 依据:人社部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09 2020年多放假,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月计薪天数是否应调整?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全年月平均工作日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休假日)=250天÷12月=20.83天/月。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上述计算方式具有法定性,不应进行调整。 10 员工因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的,企业是否应支付工资? 企业与员工协商,可电话、网络办公、在家办公。如不能电话、网络、在家办公,企业可安排年休假等假期。如果时间较长的,也可与员工协商办理事假手续、协商待岗、劳动合同中止等。 依据:人社部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11 疫情期间,单位安排职工在家工作,可以适度降薪吗? 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在家办公,也是办公,劳动者也提供了劳动。原则上来讲,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应该正常支付员工工资,假设员工是固定工资,比如月薪10000元,在家办公不得降薪。但是,有些单位薪资构成中含有绩效工资,在家办公,效率降低,一些出外勤的工作等等无法完成,单位根据绩效考核核算绩效工资(适度降低)合理合法。因为疫情影响,企业可能会面临一些困境,向员工说明情况,员工自愿协商一致降薪,法律层面是允许的。但这种协商需员工签字确认,强制通知决定员工集体降薪,不合法。 近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同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地规定的办法执行。 12 目前,对异地返岗的员工,一般会要求先自行隔离14天,企业应当落实隔离的要求。对自行隔离的员工,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安排各类假期。 依据:人社部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13 复工后,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企业能否减少员工工作量,降低薪酬? 应与员工协商一致。 依据:(1)《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2)人社部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14 我省对参加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等疫情防控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的标准是多少? 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工作人员当日累计工作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在4小时及以下,按半天计算。 依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士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通知》(赣财社﹝2020﹞3号)第二条,参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赣人社字﹝2016﹞505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发放时限为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其他省市疫情防治工作的防控人员,发放时限为其出发日期至返回日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之三计发办法,工作人员当日累计工作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在4小时及以下,按半天计算。 15 对上述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奖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实物是否需要折现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第二条: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6 疫期复工,员工防控义务有哪些? (1)应如实申报 员工返岗前,应主动向单位进行申报个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行动轨迹、接触人员状况。 (2)应做好个人防护 勤洗手、戴口罩等做好个人防护工作,不到人多的地方聚集。 (3)主动报告 一旦有感冒、咳嗽、发烧、腹泻、乏力等情况,应立即主动报告。如未主动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任何补偿。 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2020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 17 返岗复工上班族如何做好防护?出行时如何做好防护? 世卫组织建议尽量错峰出行。如果不得不乘坐公交,最好与其他乘客保持至少一米的距离;避免触摸自己的脸;用含酒精的免水洗手液洗手,尤其是触摸过售票机、门、扶手等物体表面后;打喷嚏或咳嗽时用纸巾、臂肘等遮盖口鼻;不要随地吐痰;纸巾用后立即扔掉并洗手。 上班期间,应减少在密集空间内聚集,具体做法包括以电话或网络会议替代面对面会议,推迟不必要的团体活动,限制同一时间工作场所的人数等;经常对工作场所进行清洁和消毒,尤其是门把手、电话、键盘、电梯按钮、厨房、水房和洗手间;问候他人时避免身体接触,不要握手;和同事、客户谈话时保持一米距离;常使用肥皂和水或含酒精的免水洗手液洗手;咳嗽或打喷嚏时注意正确遮挡。 世卫组织说,如果口罩不够用,就在最必要的时候使用,如在公交地铁车厢、电梯等人员密集的密闭空间中。戴口罩前后要注意洗手,且佩戴过程中避免用手触摸口罩。至于戴手套,其好处不如勤洗手。戴手套可能会给人们一种错误的安全感,进而增加接触病毒的风险。例如,在接触了受污染的表面后又用戴着手套的手触摸自己的脸。若想真正起到防护作用,手套必须一次性使用或适当清洗、保持干燥。对公众来说,与戴手套相比,常用肥皂和水或含酒精的免水洗手液洗手更实用有效。 下班回家后,别忘记先洗手再与家人接触。另外,保持家居环境卫生非常重要,应注意的事项包括多开窗通风;定期清洁住所,尤其是厨房和卫生间的家具和物体表面;常清洁孩子的玩具;及时丢弃用过的纸巾等。 18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需灵活用工经营应该如何处理? 要根据企业及员工情况综合判断。 (1)员工因疫情未及时到岗复工的,与员工协商一致,优先安排带薪年休假;如员工不同意的,企业可考虑采取休息日调休、在家办公、批准事假等人性化灵活措施,并保留协商一致的依据。根据员工所处地域分别判断,不建议以旷工为由轻易解除劳动关系。 (2)企业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降低用工成本;同时也可考虑适当利用交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合理降低经营过程中的交易损失。 19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后续补缴社保费用,是否征收滞纳金?是否影响个人权益? 在江西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1月24日起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补缴的,不征收滞纳金,不会影响个人权益,且不需要企业或居民提前申请,由政府部门内部办理。 依据: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执行工作的通知》第十八条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相关补办手续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20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用工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应注意哪些事项? 用工单位在疫情期间招用流动人员,应及时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采取卫生措施。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有权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21 企业员工自愿放弃休假而提前复工,可以吗? 企业应当遵守政府有关不得提前复工的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推荐在家远程办公。 22 公司通知员工提前返岗,员工拒绝可否作违纪处理? 由于国家统一延长假期,如安排员工返岗应比照周休息日加班处理,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应获得工会或劳动者同意,不得强制加班,但涉及公共利益如从事防疫工作的医务人员除外。员工如拒绝到岗的,不宜按旷工处理。当然用人单位如与劳动者妥善沟通并做好防护措施,多数劳动者会配合公司的要求。 23 不具备复工条件企业要求员工复工,员工是否有权拒绝? 若企业不具备复工条件,私自复工,员工有权拒绝返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由此可知,员工有权拒绝,并按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届时还可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4 企业如何判断员工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 根据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该方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做了明确界定: (一)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与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与病例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与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直接治疗及护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3)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 (二)可疑暴露者。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阳性的野生动物、物品和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防护的加工、售卖、搬运、配送或管理等人员。 25 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1)员工确诊治愈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2)若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3)若员工未确诊也未疑似,建议用人单位安排14天的自行隔离观察。 26 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27 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不可以。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28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29 企业提供住宿的员工复工后发现有隔离需要,企业无法提供隔离场所的,能否向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隔离场所? 可以。企业提供住宿的员工复工后发现有隔离需要,企业应立即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村居社区登记报告,并按照要求实行居家隔离或到政府指定地点或指定医院隔离。 30 因疫情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公司能否裁员? 建议与员工协商实行特殊工时、休年休假、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调整薪资、减少工时、轮休、轮岗等方式,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要求,要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春节后无法复工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休年薪假、轮休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对能够部分复工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与职工协商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调整薪酬、工时、轮岗等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31 疫情期间,境内企业面临破产清算,对于有外籍员工应如何处理? 疫情期间,境内企业面临破产清算,如有外籍员工,处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企业与外籍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终止,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款规定,企业破产,劳动合同终止。因企业破产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用人单位无需赔偿,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六)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32 企业在破产情况下,如聘用的外籍员工身处国外,是否需要返回中国企业所在地申报债权? 企业在破产情况下,如聘用的外籍员工身处国外,无需在疫情期间专门返回中国企业所在地申报债权,但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并与管理人保持联系,以便对职工债权数额,经济补偿金发放等事宜进行确定及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1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3 受疫情影响,复工企业无法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怎么办? 可联系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开通网络社保业务、邮寄资料或申请延期办理等方式。 34 员工在家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死亡,用人单位应否补偿?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死亡,亦有丧葬费、亲属救济费。退休(含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5 医护人员或相关人员认定工伤还需要60日吗? 我省各级人社部门将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在疫情防治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主动跟踪、优先办理,及时做好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36 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冠病毒,算工伤吗? 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属于工伤。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写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享受这项政策?工伤认定需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因为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感染场所较多,出门买菜也可能导致感染,很难认定感染一定是发生在单位,建议大伙做好防护措施。原则上,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原则上仅仅在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应该做类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属于工伤。 37 单位必须提供口罩吗?不提供,员工可以拒绝上班吗?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但对一般企业而言,口罩并不是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有些地方规定,办公室也可以不戴口罩。如广东省疾控中心的口罩使用指南可以供大家参考:通风良好的办公室不需要佩戴口罩。正常工作时,如果没有口罩,可以佩戴遮掩口鼻的物品,勤洗勤换。所以员工不能以单位不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但在特殊时期为员工提供口罩,充分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怀,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员工准备些口罩。 38 面对严重的疫情,企业经营状况受到严重影响,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支持? 可以获得失业保险金返还的支持。 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执行工作的通知》第十七条,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生活费)、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的统筹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 39 员工因疫情严重无法返工或者单位出于安全考虑决定推迟复工时间,单位该如何安排?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如遇员工因疫情严重无法返工或者单位出于安全考虑决定推迟复工时间,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倡导、引导或建议员工按以下假期安排处理:法定/福利年休假/倒休: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单位的福利年休假、员工存在的倒休假。法定年休假期间以及倒休期间,单位应正常支付员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年休假期间工资按照单位规章制度进行工资支付。对于员工不服从假期安排的,单位可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电子邮件、快递等方式明确通知员工单位的假期安排,特别提示要留存好相关录音原件、电子邮件、微信沟通记录、快递详情单及查询回执等上述相关证据。个别单位提出,鉴于员工在节前节后已经预先休完了2020年度整年的年休假,建议也可以尝试与员工协商预先使用2021年度的年休假,因该操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理论争议,故建议如果执行该操作,务必须签署明确的专项协议,确定该操作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但仍须知,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休完的年休假,如员工中途离职,则经过折算后员工多休的年休假天数不再扣回。事假:建议单位可以引导员工休事假,原则上事假期间单位可以不为员工发工资,但是单位对于事假期间工资另有约定的,如个别福利较好单位规定一定天数的带薪事假,需要按照单位的约定或者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病假:人社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但对于员工因其他原因产生身体不适的,建议单位引导员工休病假,提交病假条,并按照各地的规定对员工支付病假工资。待岗:如果企业并未达到停工停产的严重程度,单方通知待岗操作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员工可能会通过仲裁主张补发工资差额或者以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辞职,从而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N的补偿金,故建议企业与员工采取协商一致方式安排员工待岗,企业与员工签署待岗协议,并约定待岗期间的工资标准。优先休假、事后补班: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安排员工先休假,待复工后再要求员工进行补班。在家办公: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对于员工在家办公期间的工资,如果单位与员工没有特别约定,原则上单位应该按照员工正常出勤支付工资。上述假期中仅年休假及倒休部分系单位可以单方安排的假期,对于事假、病假、待岗、补班等措施,单位适用的前提系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员工有权拒绝单位的要求,且单位可能面临员工依据“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被迫解除。同时,对于协商一致的员工,单位需注意保留好与员工协商一致的相关证据,例如微信、电话、邮件沟通记录原件,避免因证据留存不足产生纠纷时,单位陷入被动。 上市公司篇 疫情爆发后,很多上市公司加入了捐款捐物的队伍,请问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赠与或受赠资产”属于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交易”事项,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以交易金额为标准适用。如触及披露标准,上市公司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请参照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如未触及披露标准的,上市公司可自愿进行披露。 此外,除遵守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外,上市公司还需遵守自身的内部制度。对于国资上市公司的,还需遵守相关国资管理的规定。 上市公司如因受本次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在疫情爆发前签订的交易合同的,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上市公司如因受本次疫情影响,导致疫情爆发前签订的重大合同履行存在困难,需延迟履行、终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而前述事项将导致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的,应公布临时公告,披露交易进展。 上市公司如因受本次疫情影响导致主要业务陷入停顿,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属于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需要报告并披露的事项,具体标准请参照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因此,上市公司因受本次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并触及披露标准的,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如因本次疫情影响股东大会正常召开的应如何应对? 上交所通知与深交所通知均明确为防止疫情扩散和保护投资者健康,上市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如需召开股东大会的,应积极宣传和引导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疫情防控期间,上市公司如确需现场召开股东大会,应做好会议组织保障,有效保护参会人员健康安全。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条规定: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服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规定: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因此,上市公司如因受本次疫情影响需延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上市公司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定期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如何处理? 五部委通知中明确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 上交所通知中明确设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专项服务通道,就本次疫情涉及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接受咨询,支持上市公司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可直接联系上交所公司监管部]进行业务咨询或者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上市公司如因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可以依规向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市公司如因受按情影响,预计难以在法定披露期限(2020年4月30日)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或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请联系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上交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抓紧研究确定相关应对安排:如因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预计难以按规定在2020年1月底前披露业绩预告或科创板上市公司预计难以按规定在2020年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的,可以向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 深交所通知中明确就本次疫情涉及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接受咨询,支持上市公司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可直接联系深交所公司管理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或者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 可向深交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深交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深交所将按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依法妥善安排,相关安排明确后将另行通知上市公司如受疫情影响,难以在法定日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与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沟通,申请办理延期。 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上市公司股票竞价交易出现涨跌幅偏离、换手率高等情形的属于异常波动,具体标准详见沪深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 根据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票交易被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或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交易所可以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从下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 本次疫情导致很多湖北省上市公司经营困难,业绩下滑,请问湖北省上市公司是否单独享有相关优惠政策? 深交所通知中明确给予湖北省上市公司的优惠政策包括: 1、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2020年网络投票服务费用: 2、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2020年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3、加大对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地区市场培育服务支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及拟上市企业做好上市服务工作; 4、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企业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建立发行审核绿色通道,优化工作流程,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 ; 5、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就股票质押融资、融资融券业务,对湖北省等疫情严重地区进行专门政策支持等。 上交所通知中明确给予湖北省上市公司的优惠政策包括: 1、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上市公司2020年上市年费,免收2020年注册地在湖北省新上市公司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2、加大对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地区市场培育服务支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及拟上市企业做好上市服务工作: 3、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通过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其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暂免收取服务费用: 4、对注册地在湖北等疫情严重省(区、市)的企业及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建立发行服务绿色通道,切实做好疫情防控融资服务工作; 5、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就股票质押融资、融资融券业务,对湖北省等疫情严重地区进行专门政策支持等。 对于正在进行并购重组项目的上市公司,如因疫情爆发导致无法如期出具相应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应如何处理? 考虑到当前部分地区疫情较重,有的并购重组项目更新财务资料、进行审计或评估等难度较大,无法到疫情严重地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五部委通知明确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 如因受疫情影响,发行人无法按时提交反馈意见回复、告知函回复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五部委通知,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五部委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此外,为尽可能减轻疫情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部开通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光盘等为主要形式报送文件,发行部也将以传真、邮寄或公告等为主要方式送达发行核准批文、反馈意见、告知函等相关文件。相关主体如有问题需要沟通的,发行部工作人员将高效及时以接听电话、接收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为相关主体服务,并及时查阅及时回复相关主体的信息。 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且还款存在压难的,应如何应对? 答:证监会相关负责人2月2日答记者问中,表示作如下安排:根据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客户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如是湖北地区客户,可申请展期6个月,由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展期事宜:如是其他地区客户,可与证券公司协商展期3至6个月。疫情解除前,对于湖北地区融资融券客户,以及因疫情实施隔离或者接受救治的其他地区融资融券客户,证券公司不主动实施强制平仓。 服务类企业篇 50 有权拒绝进入。顾客不听劝阻的,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51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的规定,公众场所可实行测量体温等防控措施,但对没有相应症状的人员,不可拒绝提供服务。因此,湖北籍顾客在身体状况正常的情况下,前述企业不得拒绝其进入。 52 应该进行登记,是否拒绝湖北返乡人员进入物业区域应视情况而定。所有进入区域范围内的人员须测量体温,对体温超过37.3摄氏度的,来访人员实施劝返,本小区业主或使用人劝其回家自我隔离观察,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若该人员不是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者,但体温正常且征得受访业主或使用者同意,则不能拒绝其进入。 合同履行篇 53 此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原则上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仍需“具体情况(案件)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应根据本次疫情是否影响合同履行来判断。如果不影响合同履行的,合同仍应按约定履行,不履行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才能根据影响程度免除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但合同义务仍然存在,只有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合同后,才无需履行合同义务。 具体分析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从目前的事实来看,各省市均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世界卫生组织将新冠肺炎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的爆发超出各方预期,对个体来讲具有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特性,参考“非典”疫情期间的司法实践,认定新冠肺炎疫情在原则上属于不可抗力具有正当性。当然,新冠肺炎疫情这种“客观情况”并非对于所有主体均会产生相同的影响,对于特定主体而言,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需“正确认定‘不可抗力’,对于当事人主张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问题,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依法准确认定是否符合‘不可抗力’情形,妥善处理此次疫情关涉的合同履行期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以及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等重大问题,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因此,虽然我们认为原则上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仍需“具体情况(案件)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应根据本次疫情是否影响合同履行来判断。如果不影响合同履行的,合同仍应按约定履行,不履行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才能根据影响程度免除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但合同义务仍然存在,只有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合同后,才无需履行合同义务。相关主体不应掉以轻心,认为新冠肺炎疫情毫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主体、所有情况,而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可以履行的合同还是要(继续)履行,以免因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而承担违约责任,更不能认为不可抗力当然免除合同义务的履行,只有解除合同后才可不履行合同义务。 以上是就法律规定进行的分析,而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确定标准或者范围进行了明确约定,且新冠肺炎疫情包括其内,则可依据合同直接确定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施行日期:2017年10月01日)(节录)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施行日期:1999年10月01日)(节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4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情势变更? 如果个案中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变化,虽不至于无法履行,但履行会导致结果明显不公,则当事人可主张情势变更,如果个案中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可主张不可抗力。 具体分析如下:情势变更并非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是通过司法解释加以确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此条被认为是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 从该条规定来看,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原则上不能并存,即对于特定主体的特定情形而言,如果不影响合同履行则无需考虑,如果影响合同履行,可选择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正因如此,又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并非当然构成不可抗力,所以,在个案中无法主张不可抗力抗辩的情况下,具有适用情势变更的可能性。对于相关主体而言,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是主张适用不可抗力还是适用情势变更。因此,如果个案中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变化,虽不至于无法履行,但履行会导致结果明显不公,则当事人应主张情势变更抗辩;如果个案中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可主张不可抗力抗辩。 当然,对于特定主体在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形而言,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是可并存的,前提是不同的情形各自符合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施行日期:2009年05月13日)(节录)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55 适用“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有何不同? 如果构成情势变更,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则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与不可抗力相比,情势变更的效果包括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两种,而不可抗力则只能解除合同或主张免除违约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 从《合同法》第94条及第117条的规定来看,如果构成不可抗力,其结果有二:一是如果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就第一个结果而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然而,因当事人合同目的并非合同必备条款,故合同目的并不容易确定,需结合合同性质、标的物用途等等因素综合加以考虑。另外,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也面临同样的问题。还需注意的是,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合同目的也并非相同,能否实现也存在差异,因此,并非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只有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就第二个结果而言,如果因不可抗力影响导致违约的,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发生了不可抗力便可全部免除责任,而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如果是仅有部分影响,则只免除部分责任。 另需特别注意的是,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完毕的时间有可能会较长,但并非不可抗力发生在任何阶段均可导致解除合同或者免除责任的效果。如果是在当事人一方合同订立以前发生不可抗力,或者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则对该当事人而言,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不适用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则。 (二)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 如果构成情势变更,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则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与不可抗力相比,情势变更的效果包括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两种,而不可抗力则只能解除合同。另外,主张情势变更需向法院提出请求,不能像不可抗力那样,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 当然,从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考虑,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以变更合同为主,只有在变更无法实现公平时,才会考虑解除合同。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施行日期:1999年10月01日)(节录)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使能够履行,也可解除合同。不以对方不能履行为要件。)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6 主张不可抗力有何程序性要求? 有必要的法律程序要履行,具体如下: (一)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程序 依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据此,如果当事人认为发生了不可抗力,致使自己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则需采取下列行动: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及时通知 就通知而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知的形式,二是通知的事项。就形式来说,应以书面通知为宜。当然,这里所说“书面”,不仅包括纸质的函件,还包括数据电文,比如短信、邮件、微信、传真等。但不论何种书面形式,均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就时限来说,法律并未规定明确的时间界限,如15日、一个月等,而仅规定了需“及时”通知,至于多长时间属于“及时”的范畴,则需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等具体情况来加以判断。在现代通讯较便利的情形下,我们认为,3日内通知是符合“及时”性的要求的。当然,及时通知的目的是为了提醒对方当事人注意,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因此,如果对方无需通知即可知晓或推定不可抗力的存在,则可适当放宽通知义务的履行。就本次疫情而言,其影响可以说是全国范围的,各地所采取的措施也大同小异,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发生不可抗力应可推定,此时则对于通知的时限适当放宽。 2、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除了向对方发出已发生不可抗力,自己已无法履行合同的通知外,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向对方提供证明文件,以证明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及合理性,这样才能不承担责任。 证明的事项应包括不可抗力的发生以及不可抗力对己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影响。为此,需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事项。就本次疫情而言,提供至少包括政府采取管制措施的公告、文件以及对主张不可抗力一方造成实际影响的其他证据,比如本次疫情中,政府并未采取完全的封路措施,但如果该方所在地实际上已存在封路的事实,则应取得封路者出具的证明或者照片、录像等。如果可能的话,公证是最好的选择。 对于提供证明的时限,法律规定是“合理期限内”,至于合理期限到底是多长,则应根据证据的方式、形成的时间等情形综合加以判断。但根据一般的经验,我们建议,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不能超过三个月。 (二)主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程序 不可抗力的发生不仅可以在其影响的范围内免除或部分免除当事人的责任,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当事人还可以解除合同。 若依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需依据关于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来进行。为此,依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为了避免争议,此处的通知亦需以书面形式做出。另外,在通知中应载明解除的事由,即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1项的规定解除合同,如若不然,该解除通知则可能认定为属于合意解除中的解除要约,无法达到解除的目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施行日期:1999年10月01日)(节录)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日期:2017年07月01日)(节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57 当事人可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由解除合同吗?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出现:一是合同全部不能履行;二是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三是合同一时不能履行(或者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 (1)由于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原因,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若疫情导致买受人经济状况恶化,继续履行会对买受人家庭造成重大影响,买受人应就疫情对其产生的影响负举证责任,出卖人就其损失负举证责任。此类合同的解除,须以诉讼的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审查,买受人不能贸然发函直接解约。 (3)合同尚能继续履行时,当事人不能以受疫情影响为由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应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继续履行。 当然,不管属于哪种情形,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合同。 58 如果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但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情势变更)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59 合同当事人面临疫情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当事人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时,负有通知义务和举证义务,即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同时,对方负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60 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来抗辩是否就可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不能。企业如因本次疫情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对方的损失,仍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61 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怎么办? “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但是,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与是否能达到不可抗力免责条件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构成不可抗力的前提下,是否能够援引不可抗力免责则视个案履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而有所不同。 62 房企能否基于新型肺炎疫情影响而延期交房? 结合前文,此次疫情在法律上虽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对具体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履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还应当根据个案具体分析。以下述情形为例: ① 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在政府出台的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期限内,且房屋已竣工验收并具备交房条件,此种情形下房企因严格执行政府出台的延长假期、延迟复工规定而延期交房的,政府为防控疫情需要出台的延长假期、延迟复工通知具有强制性,原则上房企可主张顺延交房日期; ② 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在政府出台的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期限内,但房屋因受疫情防控的实质影响无法具备交房条件而导致延期交房的,房企可主张顺延交房日期,并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③ 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在政府出台的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期限之后,且房企并未根本上受到新型肺炎疫情的实质影响,房企应按时履行交房义务,不可按照不可抗力的规定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④ 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在政府出台的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期限之后,房企在疫情持续期间受到了如施工单位人员因确诊疑似新型肺炎导致其他工人隔离、施工现场封闭、政府部门要求停工;房企、施工单位的劳动者多为湖北籍员工因受交通管制影响而无法及时返工造成企业无法正常运转;工程所必须的设备、原材料供应商受政府管制影响无法按期到货导致工期延误等原因造成无法按期交房的,房企可主张顺延交房日期,并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⑤ 如房企在新型肺炎疫情爆发前已经存在延期交房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仍应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企业不应单纯高举新型肺炎疫情而理所当然认为可延期履约并可因不可抗力而免责,而应当根据本次新型肺炎发生及持续的地域范围、时间跨度,以及对所涉行业的不同程度影响而区别对待。 63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临近届满的,诉讼时效期间能否中止? 能。法律界普遍认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如企业行使请求权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之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能中止。企业需留意的是,该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64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在诉讼案件中的期间问题该如何处理? 诉讼案件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企业在诉讼案件中因疫情影响期间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并申请顺延期限。但是否准许,最终由人民法院决定。从谨慎原则出发,对于法定期间例如上诉期、复议期等临近届满的,建议采取向人民法院邮寄法律文书的方式规避可能超过法定期间的法律风险。 65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处理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关系? 在疫情持续期间,为避免因受疫情影响引发与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建议企业妥善处理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 (一)及时向客户(供应商)了解其所在地疫情的防控现状,以及疫情对客户(供应商)正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影响,据此判断客户(供应商)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能力、是否存在持续合作的可能性; (二)向客户(供应商)通告本企业所在地疫情的防控现状及企业应对此次疫情的生产经营计划,并与客户共同探讨基于保护双方利益和合作关系的具体的应对措施和方案; (三)为保障疫情持续期间沟通顺畅,及时与客户(供应商)沟通互换企业内部各业务板块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除非确有必要,尽量避免双方在疫情持续期间的人员往来或聚集。 (四)确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实现与客户(供应商)合作目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客户(供应商)终止合作;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与客户(供应商)合作显失公平的,可考虑基于合作合同或采购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66 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因本次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全面履行,企业应如何处理商务合同的履行以规避法律风险? 从维护交易稳定、降低交易成本等角度来看,企业可以首先考虑能否与合同相对方通过协商的形式,将合同延期履行或者变更合同履行形式等补充约定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67 企业作为卖方时如何规避因本次疫情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应当立即对照具体商务合同以及自身的生产经营安排,排查服务/产品的提供是否还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按如下原则处理: 1、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合同及时提供服务/产品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情况、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客户,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合同,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 2、 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已经完全无法按照合同提供服务/产品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并提出按合同约定或《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 68 企业作为买方时如何规避因本次疫情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应当立即排查企业需求,将立即、短期需要的服务/产品清点核查;清点核查后,建议企业向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响、是否影响合同的履行,从而做好从其他渠道购买或者延迟自身生产经营的准备,并可按如下原则处理: (1)如果经过与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受到此次疫情严重影响,已经无法满足企业作为买方的及时性或者其他需求、导致双方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建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不可抗力事件(即此次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合同约定或《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要求写明; (2)在排查企业自身需求的同时,我们建议企业同时排查作为买方是否受疫情影响、是否能够按约按时收货、付款如果因为此次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约进行服务/产品接收、付款的,建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企业接收服务/产品、支付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供应商,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 69 涉及国际贸易合同,如何获取不可抗力证明? 按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因此,受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目前,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开发了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企业可通过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在线上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70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肺炎疫情能否构成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就建设工程领域而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本次疫情发生后政府先后采取措施限制民工流动、推迟项目开复工时间,施工单位无法按期完成竣工,客观上导致工程项目工期延误,但是该工期延误不可归责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可以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71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肺炎疫情导致工期延误期间财产损失由谁承担? 建设工程领域,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均有明确约定,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一般通用条款一旦选择适用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为例,根据示范文本第17.3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下列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后,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期间的损失应按照前述原则在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合理分担,即承包人可以要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损失主张部分赔偿。 72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工期延误责任及财产损失承担,应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不可抗力的一大特征正是不可预见性,如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后,双方才签订施工合同,此时应当视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对疫情的发生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作出了明确的预见和约定,此后任何一方均不应再就疫情原因主张不可抗力,免除自身责任。 其次,疫情爆发后,合同当事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如施工企业应当在疫情期间合理安排项目人工、机械使用、做好项目现场管理等内容;同时,发包人亦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减少损失,待符合开工或复工条件时,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且,虽然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国爆发,但是其并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主张解除合同,但是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解除或因项目工期特殊需要的情形除外。 最后,如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此后因疫情爆发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当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对项目工期造成重大影响时,施工单位有权主张免除工期延误责任。然而,如果工期延误系由于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所致,工程未能正常竣工,在工期延误期间爆发疫情,工程无法正常复工,该工期延误的过错应当归责于施工单位自身,施工单位无权以不可抗力条款继续主张免除延误责任。 73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可否因疫情防控相应顺延? 不能。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该期间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在法律上属于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中止和延长,一旦届满,权利人就丧失了实体权利。权利人应当及时主张权利。 74 施工单位如何应对肺炎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财产损失? 一是要做好项目施工人员安全健康排查工作。 在全国紧急启动响应措施对抗疫情的大环境下,各地建设工程项目相继推迟开复工时间,各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做好项目施工人员安全健康排查工作,控制好项目现场管理,减少因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具体而言:(1)对于施工队伍中有湖北籍或者途径湖北的施工人员进行登记,并立即报告属地社区、卫生防疫部门以及住建部门,并组织相关人员随时报告上述人员的健康动态;(2)对于现场驻守人员,做好常态化体温检测工作,排查工人有无发热、咳嗽等症状,做好跟踪登记;(3)对于项目主要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等进行经常性消毒,配发口罩、手套等防护工具,做好项目现场的安全健康防护工作。 二是要积极申请工期顺延,并做好证据留存工作。 如上所述,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该类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误,可以作为施工单位申请工期顺延的法定事由。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因此,主张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由施工单位承担。对此,我们建议,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当地疫情情况、政府文件等内容,搜集、整理客观证据材料,证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施工合同工期产生重大影响,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步骤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或工期索赔报告,并特别注意每个步骤的时效及行为要求,如:时间节点、资料要求、接收对象等,以确保工期顺延申请的合规性、有效性。需要注意的是,如施工单位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后,发包人未确认的,承包人应完整保存上述证据,做好后续因工期延误可能发生的索赔事件准备。 三是要及时与发包人协商谈判,合理分担损失。 施工单位一方面应当在疫情爆发后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向发包人申请工期顺延;另一方面,应当与发包人积极确定并分担由于疫情引发的损失。对此,我们建议,如双方对损失有特别约定的,应当遵从双方约定履行,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合理分担。同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条的规定,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如项目施工人员在迟延复工期间派驻现场工作,由于迟延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该段期间属于休息日,施工单位可以主张按照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即双倍工资。 四是要尽力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条的约定,施工单位依据肺炎疫情主张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仍需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除非发包人特别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所在地疫情情况、政府管控措施、工程项目实际需要等合理判断人工、材料、机械等使用规模,合理控制不可抗力期间的施工成本,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注意保留采取上述措施的证据材料,否则需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75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疫情发展,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乃至材料成本会大幅上升,如果原合同约定包干总价或定额计价,施工单位能否主张对人工费、材料费进行调增? 能否对人工费、材料费进行调增,关键要看施工合同的通用或专用条款中是否对费用调增有约定,以及疫情出现是否符合费用调增的约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费用调增的条款,且将不可抗力作为了调增费用的情形,则可依据合同进行调增。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施工单位可以考虑按照以下两种思路处理: (1)按照“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变更合同价格条款或计价原则,通过合同变更的方式调增费用; (2)基于合同约定条款,将增加的人工费、材料费等费用算作损失,向建设单位主张索赔。 76 对于经营性用房(如餐厅、酒店等)的租赁,因疫情导致无法正常经营或营业额大幅下滑,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 目前,各地政府要求大部分企业延迟复工、复产,且出台政策提倡取消聚餐、聚会、宴席,这些政策客观上会对经营者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为此,作为经营性用房的承租人,可以考虑引用“情势变更”的相关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出租人提出酌情减、免租金的书面申请,出租人同意的,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出租人不同意的,承租人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明确书面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再通过仲裁或诉讼提出变更合同、减免租金,最终应以裁决或判决内容为准。 77 对于生产性用房(如厂房)的租赁,因为疫情导致无法复工,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 此种情况大体与经营性用房(如餐厅、酒店等)的租赁合同问题一致,所不同的是,政府的复工通知对此类承租人影响更大。为此,我们建议承租人主动联系出租人,要求暂时“中止合同履行”,租期顺延,中止期间不计收租金;或直接免除该期间的租金。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 当然,如果出租人拒不同意,承租人仍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明确书面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为宜,避免出租人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对承租人造成损失。承租人支付租金后,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提出变更合同、减免租金的诉求,最终应以裁决或判决内容为准。 78 受疫情影响,企业面临较大压力,银行贷款能否延期偿还? 对此问题,银保监会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对于企业能否延期偿还银行借款,银保监会并未进行规定,而是将决定权留给了贷款主体,即各大银行本身。上述通知发文后,国内各大银行陆续发布通过了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信贷重组等方式帮助、支持企业发展的措施,如交通银行推出措施,对于受疫情影响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等方式支持企业正常运营。 2020年2月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指出:“加大企业稳岗和就业促进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省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免于信用惩戒。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79 受疫情影响,企业面临较大压力,旅游社如何处理与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随后各地文旅局相继出台具体细则,1月27日后包括出境跟团游在内的所有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暂停经营。旅行社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及时处理旅客提出的退票请求, 除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条款以外,不得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退款条件,涉及国内外第三方平台或合作旅行社配合退款的,应积极与第三方进行沟通。若第三方不退款或不全额退款、或设置不合理的退款条件时,旅行社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先行承担退款义务,与第三方的纠纷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80 受疫情影响,企业面临较大压力,旅游社如何处理与其他旅行社、酒店、宾馆、导游等合作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需要将疫情受影响的情况及相关资料如实向其他旅行社、酒店、宾馆、导游等合作主体之间及时通报,通报内容包括疫情原因、发展过程、受影响的程度(包括政府管制、旅客提出退款要求、商业损失等在内),妥善处理与其他合作主体的合同、协议后续处理,涉及对旅客退款的,应充分协商;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81 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履约成本提高的,能否主张各方分担? 如新冠疫情后,合同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但履约成本显著增加的,可参照《最高院非典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合同当事人可主张适用公平原则就因疫情爆发所产生的损失予以公平分担。但主张一方需举证证明:(1)履约成本显著高于疫情爆发前;(2)履约成本的提高与疫情的关联性;(3)继续按原合同履行,一方将明显利益受损等。 82 如何应对借疫情恶意违约的情形? 此次疫情因波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对国家经济的各方面都产生严重影响,不排除有个别单位或个人以疫情为借口恶意违约。如有付款义务的一方以疫情管控无法外出等为由不支付到期应付款项、交易方以疫情为由大幅延长履行期限等。建议守约方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应对: (1)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所在地疫情发展情况、政府管控措施、人员复工情况等疫情相关信息,以便判断其受到的实质影响及损失情况; (2)保持与对方沟通,尽量搜集、固定证据; (3)疫情结束后积极主张己方权利,就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83 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被查封、扣押、冻结了怎么办?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专用于‘非典’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本次疫情防治专用资金和物资亦不得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如企业在本次疫情防治过程中遭遇该情况,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84 可以返岗员工拒不返岗,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若经解释依然拒不返岗,企业可以依据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员工知晓的规章制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人社部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法律责任篇 85 企业规定复工后,为挽回损失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否违法?应承担何责任? 应视情况而定。若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则并不违法。若企业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待遇的,则构成违法,企业将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86 企业在疫情防控措施实施期间,组织员工外出聚餐、团建,不按照政府规定、拒绝停业,拒绝执行防控措施,会构成犯罪吗? 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判处7年有期徒刑。 87 企业的法律责任: (1)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 (2)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对企业及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88 企业擅自复工,可能承担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依据:(1)《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5)2020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 89 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二千元的,以二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 90 疫情防控期间,各类企业、学校及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和师生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按要求准备好口罩、体温仪、消毒水等防疫物资是企业的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可能因此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企业及责任人被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若因此导致发生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企业将被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 91 企业有关责任人员是否会受到处罚、承担法律责任要视情形而定: (1)在用人单位落实了防控主体责任情形下,存在员工个人故意隐瞒、谎报病情、拒绝检查、拒绝隔离等情形,企业有关人员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2)用人单位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员工瞒报、谎报病情,但用人单位未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不按规定报告或处理的,有关责任人是需要承担瞒报的法律责任。 (3)对于因接触过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隔离需要的员工拒绝检查、拒绝隔离等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当地街道(乡镇)和社区(村)、防疫部门处理;否则,企业有关责任人员将因此承担瞒报的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最高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93 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对单位判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判处无期徒刑。 94 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对单位判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判处无期徒刑。 95 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判处死刑。 96 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97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企业及其责任人给予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98 一般违法情节,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99 可以。如企业拒不提供,政府除强制执行外,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可对企业及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100 在一级响应时期,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可以从企业抽调人员。企业应积极配合,不能拒绝,否则会影响疫情防控,构成行政违法,甚至涉嫌妨害公务罪。省政府关于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求有哪些?
为何本次延长假期国家只有3天,部分城市延后了复工时间,以谁为准?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做好内部疫情防控管理?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做好日常管理?
企业拟复工的,如何提前防控复工风险?
员工未感染或疑似感染,也不属于密切接触者,职工自行隔离14天,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饭店、商场、超市、酒店、营业厅等面向公众运营的场所,是否有权拒绝不戴口罩的顾客进入?若顾客不听劝阻怎么办?
饭店、商场、超市、营业厅等面向公众的企业,有权要求检查顾客身份证并拒绝湖北籍顾客进入吗?
物业公司是否能够对来往人员进行是否有接触史和旅游史等信息进行登记,并拒绝湖北返乡人员进入大厦或小区?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瞒报、缓报、阻碍员工向相关单位报告疑似症状等疫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企业擅自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企业如果出售可能被肺炎病毒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物用品,应承担何法律责任?
因市场防疫物资紧缺,企业复工未能准备齐全有关部门要求的口罩、体温仪、消毒水等防疫物资的,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因接触过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隔离需要的员工,出现谎报病情、拒绝检查、拒绝隔离等情形,企业有关责任人员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企业假借援助疫情地区之名募集捐款,利用群众同情心骗取捐款;在微信、抖音等平台以出售口罩为名进行网络诈骗;假冒政府部门等机构名义,推广所谓防疫新药品,骗取购买款项的;或对药品、保健品等进行虚假宣传;谎称可代购收取货款后拒不发货或拉黑,骗取“货款”,会构成犯罪吗?
企业制造、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防护服、口罩等,销售来历不明的“三无”医护口罩,将使用过的注射器、口罩、医用纱布、药棉回收简单处理再次销售,会构成犯罪吗?
企业销售假冒“3M”品牌的防护口罩(非医用),销售霉变的口罩,会构成犯罪吗?
企业将无证生产双黄连口服液冒充为某品牌的双黄连口服液等药进行销售,或者销售从非正规渠道采购的双黄连口服液等药品(后经鉴定为假药),会构成犯罪吗?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等危险物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企业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应承担何法律责任?
在疫情一级响应情况下,政府是否可调配口罩、消毒水等紧急物资而要求企业不得随意销售给第三方?如果企业拒不提供给政府有什么责任?
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之后,政府可以从企业抽调人员吗?企业如果不同意抽调,会有什么后果?